(2015)献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金荣与李新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荣,李新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李金荣,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新颖,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荣诉被告李新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