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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丁强国与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淮执复字第00002号申请复议人:丁强国,男,1964年10月生,系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丁强国因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执字00002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其没有实施转移、隐瞒资产及逃避传唤、长期联系不上等行为,淮南市大通区法院执法不当,因此,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2015年1月12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召集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丁强国表示公司愿意以货物及现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却长期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认定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并作出对淮南皖康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强国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丁强国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