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3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翟新安与崔淑平、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新安,崔淑平,王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545-1号申请执行人翟新安,居民。被执行人崔淑平,居民。被执行人王立辉,居民。申请执行人翟新安与被执行人崔淑平、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调解书:一、王立辉、崔淑平欠翟新安借款本息2470000元,于2014年6月1日付470000元,于2014年9月1日前付1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付清。如崔淑平、王立辉一期不履行,翟新安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80元由崔淑平、王立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王立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提取被���行人王立辉在另案中的房屋拍卖溢价款2679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立辉名下的苏C号别克牌汽车、被执行人崔淑平名下的苏号奔驰牌汽车、苏C号现代牌汽车各一辆的车辆登记档案,尚未扣押车辆,暂时未能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崔淑平名下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恒安名仕苑*幢1单元1*82室房屋一处(合同号:PZ2***2号),因被执行人与开发商尚未完成购房程序,故需要与开发商邳州市恒安置业有限公司协商如何处置该房屋。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35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