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海丰县城新伟业珍珠首饰厂与庄左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并案原告),并案被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海丰县城新伟业珍珠首饰厂。委托代理人叶爱芳,系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庄左军。委托代理人程萌群,系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丰县城新伟业珍珠首饰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丰县城新伟业珍珠首饰厂委托代理人叶爱芳、被上诉人庄左军委托代理人程萌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海丰县城新伟业珍珠首饰厂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广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辉代理审判员 黄彬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