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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58号原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创路**号。负责人:石华。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第三人:孙斌斌。原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斌斌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1)08013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杨道力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