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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校林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校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余永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瑶,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校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0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何昌全,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校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登贵审 判 员  黄正明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静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