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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40-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小妹,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小妹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佳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