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左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58号原告:左某,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允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