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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雪华与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华,李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商初字第557号原告杨雪华,女,1983年1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邮政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李莎,女,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邮政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杨雪华与被告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文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华,被告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华诉称:2013年2月,被告从济南市花园庄邮局找我取走邮册共17本,合计金额为204300元,并写有欠条4张,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4300元。被告李莎辩称,对原告所诉均认可。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杨雪华与被告李莎均系山东省济南市邮政公司职工,被告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6月7日自原告处取走邮册17册,共计204300元(上述欠条及证明记载:其中一二三轮生肖一本,价值23800元;一二轮八本,单价17600元,总计140800元;三轮六本,单价2800元,总计16800元;小版册03-08年一本,价值7300元;二轮生肖一本,价值15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证明一张,上述欠条及证明未记载还款时间,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尚未偿付。另查明,被告均已将上述邮册出售。上述事实,有欠条、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取走邮册,未支付邮册款,出具欠条三张及证明一张,根据欠条及证明中记载,被告欠原告邮册款总计204300元,且对于该欠款事实被告亦予以认可,故对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邮册并欠原告邮册款2043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以双方构成邮册买卖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支付邮册款,合法有据。因该三张欠条及证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提出主张,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邮册欠款2043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雪华邮册款20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李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