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高源与三门峡经纬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源,三门峡经纬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孙高源,男。委托代理人赵双良。被告三门峡经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丽。被告河南鼎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源与被告三门峡经纬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高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孙高源负担。审 判 员 崔云飞人民陪审员 刘 博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