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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卫与苏竹华、黄国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苏竹华,黄国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黄卫。被执行人苏竹华。被执行人黄国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国弟、苏竹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国弟、苏竹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弟、苏竹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黄国弟、苏竹华具备执行条件时,黄卫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冷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康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