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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与支洪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支洪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西办事处张东村东。法定代表人刘路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骏,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洪彬。委托代理人吴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与被告支洪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支洪彬涉嫌犯罪,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