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谢春才、张小魏、王征红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谢春才,张小魏,王征红,卫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王曲村负责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谢春才,男,1964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小魏,男,1982年4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征红,女,1982年11月2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卫玉梅,女,1958年4月13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谢春才、张小魏、王征红、卫玉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1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春才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谢春才���行账户存款2095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