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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国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立国,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平,运城市盐湖区姚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丽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国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立国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