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钟某飞、孙某强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飞,孙某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飞。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近亲属崔某军,系被告人钟某飞之母。被告人孙某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飞及其近亲属、被告人孙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飞与其男友被害人曹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曹某将被告人钟某飞的手机摔坏,被告人钟某飞遂电话告知其堂兄钟某。23时许,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及钟某、崔某武、崔某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被害人曹某工作的益阳市资阳区紫金山酒店,将被害人曹某叫出酒店后强行带上车,并驾车将被害人曹某先后带至益阳市资阳区冷库路口、益阳市第六中学等地。期间钟某、被告人孙某强等人对被害人曹某实施殴打,并以赔偿钟某飞手机损失为由强迫被害人曹某写下10000元欠条,之后将其释放。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构成轻微伤。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取得了被害人曹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的供述和辩解;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益)鉴(法)字(2014)3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飞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于本案起因亦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飞、孙某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孙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符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少于二个月。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