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浩与马梦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51号原告:郭某,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马某,女,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邱宏丽,女,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系马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 陪 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