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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学飞、陈荷英、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学飞,陈荷英,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若超。被执行人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荷英。被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罗国锋。被执行人罗学飞。被执行人陈荷英。被执行人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20号(中泰钢材市场C2-8、C2-10)。法定代表人罗学飞。被执行人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唐宁村。法定代表人罗学飞。被执行人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练塘工业园区(鸳鸯桥)。法定代表人陈荷英。被执行人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西三环外侧1幢。法定代表人周美菊。被执行人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工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罗国锋。被执行人罗国锋。被执行人周美菊。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学飞、陈荷英、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人民币37800元及罚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执行人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1800元。三、被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罗学飞、陈荷英、罗国锋、周美菊对被执行人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15元,由被执行人苏州中杰手机连锁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迅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罗学飞、陈荷英、罗国锋、周美菊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学飞、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达成如下协议:一、罗学飞、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人民币37800元及罚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华东汽车商务中心1号楼410、411、413、414、415室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三、若上述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执行,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四、本案执行费35660元由被执行人罗学飞、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12月底前给付。同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3326081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