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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沈建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催字第13号申请人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佳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一份,号码为21654802已经找到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的汇票已经找到,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应对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停止支付通知书,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佳木斯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