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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再祥与芜湖三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祥,芜湖三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再祥,男,1965年2月9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三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芜中民一终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三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1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鲍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