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1、李2等与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李1,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李2,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李3,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41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李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