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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1、李2等与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李1,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李2,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李3,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41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李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