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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5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胡马林、胡新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新强,胡马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50024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三原新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亮亮,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胡新强,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胡马林,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强、胡马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9元减半收取1216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建仁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史改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陶辛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