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392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罗小勇,男,生于1965年2月6日,汉族,住平武县古城镇。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罗小勇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小勇的银行存款180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