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根央与王祥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央,王祥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央,男,1951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祥遥,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祥遥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根央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祥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561.96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