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丁超超与陕西银行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超超,陕西银行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859号原告:丁超超。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银行学校。法定代表人:邓韬,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嘉斌,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超超与被告陕西银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超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超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