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平、李深厚、姚圣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平,李深厚,姚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顺街13号。法定代表人汪培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平,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深厚男,194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姚圣权,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平、李深厚、姚圣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9)外民二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平、李深厚、姚圣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