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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卓某与韩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韩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卓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诉被告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