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远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54号罪犯李远平,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人民币599630.1元,其中个人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59901.3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远平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嘉奖)。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2013年9月29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理发剪被扣2分、2013年12月2日因违反生产劳动现场规范被扣1分、2014年10月21日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99630.1元(其中个人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59901.36元)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远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