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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维宏与沈章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宏,沈章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周维宏,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章银,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宏诉被告沈章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维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周维宏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