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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希元、唐秀兰与被执行人张桂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希元,唐秀兰,张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崔希元、唐秀兰与被执行人张桂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乾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崔希元,男。申请执行人唐秀兰,女。被执行人张桂金,女。申请执行人崔希元、唐秀兰与被执行人张桂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张桂金赔偿二原告人民币2002.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