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希元、唐秀兰与被执行人张桂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希元,唐秀兰,张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崔希元、唐秀兰与被执行人张桂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乾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崔希元,男。申请执行人唐秀兰,女。被执行人张桂金,女。申请执行人崔希元、唐秀兰与被执行人张桂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张桂金赔偿二原告人民币2002.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