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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锦河与连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国伟,吴锦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国伟,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河,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连国伟因与被上诉人吴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连国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国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