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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雷与王珺、曹慧、常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王珺,曹慧,常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6-2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汉族,中专文化,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珺,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曹慧,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常松林,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陈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珺、曹慧、常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雷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5月日起按照年利率22.4%计算至指定的履行之日)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曹慧、常松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雷于2014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松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松林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恒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