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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46号被执行人:李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李对罚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李对罚金一案,债权总额为2000元,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