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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锋波诉熊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波,周水平,熊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0号原告黄锋波,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丹,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水平,男,汉族,居民。被告熊莉(系周水平之妻),女,汉族,居民。被告周水平、熊莉的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锋波与被告周水平、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现原告黄锋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水平、熊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锋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周水平、熊莉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锋波撤回对周水平、熊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72.5元,由黄锋波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龚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