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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杜某,农民,住滦县。被告王某,农民,住滦县。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