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蒋某,女,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陈某与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6724元及案件受理费368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有执行条件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林康平人民陪审员 来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