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1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瀚与田原、方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瀚,田原,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404-1号申请执行人宋瀚。被执行人田原。被执行人方丽。宋瀚与田原、方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宋瀚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田原、方丽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原、方丽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申请执行人宋瀚发现被执行人田原、方丽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维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