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麻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林诉贵州省德顺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贵州省德顺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申请人贵州省德顺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2014)麻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省德顺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陈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25日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令其从即日起支付货款本金206258.00元及2014年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196.00元、执行费29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贵州省德顺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无存款,因拖欠民工工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拘,现该公司在麻江县宣威镇政府尚余工程款未结算完毕,但因政府工程款未到位,无法执行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麻执字第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罗桂莲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