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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行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汤某某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汤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行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楼。法定代表人罗呈瑞,男,局长。被执行人汤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汤某某与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浏行执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行执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翔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