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汤亚辉,宜州市庆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农民。原告覃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一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欢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认识后不久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家庭和女儿极度不负责任,同时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原告于2004年6月带着女儿离家外出务工,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原告曾于2014年4月10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生效至今,原、被告仍未取得联系。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再次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甲书面辩称,1、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有一女孩,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是比较牢固的;2、被告未有虐待、殴打原告的行为;3、原告从1994年起就外出务工,其不履行照顾家庭和女儿的��务。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人认识不久后于××××年××月××日在原宜山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矛盾未能及时解决。原告曾于2014年4月10日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十年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2014)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存续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审查,是确定能否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一)关于婚姻感情问题,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矛盾未能化解,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获得支持。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能获得改善,双方仍互不联系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持;(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由于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若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有异议,可另案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9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一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韦欢木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