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涛与被告刘功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刘涛,男,197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功程,男,1970年出生。原告刘涛与被告刘功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兴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功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诉称: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告有上蔡县恒大公司商品楼十八层由原告粉刷,内粉四层。每平米7.5元,空口实算,粉每层付80%,粉完付100%。原告带领工人来到上蔡县工地为被告务工,原告负责给其所带人员发工资。粉刷工作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工钱。2012年12月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37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款37700元。被告刘功程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上蔡县恒大公司的楼房十八层其中的四层内粉交由原告完成。原告的工钱按每平米7.5元计算,空口实算,粉完每层付80%,全部粉完付100%。2012年12月4日,粉刷工作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粉刷款35100元另加2600元(外粉),合计叁万柒仟柒佰元正(37700元)。欠款人:刘功程2012年12月4日”,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据此认定。本院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上蔡县恒大公司工地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报酬,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而是向原告出具一张37700元的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全部履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理由,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功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涛款377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刘功程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