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灿基与黄汉杰、佛山市南海环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基,黄汉杰,佛山市南海环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陈灿基,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许洪菲,系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汉杰(HWANG,JACKHAN-CHIE),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美国公民。被告:佛山市南海环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南二。法定代表人:黄汉杰。原告陈灿基诉被告黄汉杰、佛山市南海环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洪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汉杰、环球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黄汉杰、环球公司、许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黄汉杰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1区八座1202房的房产作为清偿借款的担保物,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被告环球公司、黄汉杰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还款,无奈原告在2012年2月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球公司、黄汉杰、许诺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以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未书面请求对黄汉杰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而未认定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对被告黄汉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的房产在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指(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华民国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合同》、收据(各1份,复印件)、《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复印件)、广东省房地产权证(1份,原件)、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出借90万元时,黄汉杰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经禅城区房管局登记备案。(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涉案借款因借款人逾期拒不归还迫使原告提起(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案诉讼,原告曾在庭上请求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但法官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列明该项请求而未予处理,原告才提起本案诉讼。该生效判决也已经确认本案抵押担保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也证明黄汉杰是美国公民,护照号码是422××××4912。(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583-3号执行裁定书(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但因无法执行到款项,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58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执行。两被告在本案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材料。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许诺、被告环球公司签订合同号为001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环球公司向原告借款90万元;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直接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等内容。同日,原告与被告黄汉杰签订合同号为001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汉杰提供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1区八座1202房为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等签订合同号为001《借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被告环球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90万元。同年12月5日,原告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抵押登记。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环球公司、黄汉杰偿还9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律师费45000元,许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事实,判决被告环球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至2011年12月29日的利息15000元及以9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许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583-3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原告提起本案之诉。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黄汉杰为美国公民,故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处理。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本案的履行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已经生效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判决确认并判决被告环球公司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黄汉杰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现被告环球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其对被告黄汉杰提供的抵押物在(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汉杰、环球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灿基对被告黄汉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1区八座1202房(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佛山市南海环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不履行(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可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灿基、被告佛山市南海环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汉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立勋审 判 员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林建艺二○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宪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