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47号原告刘某某,男,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申某某,女,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同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殷瑞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