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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陈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维礼,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