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陈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维礼,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