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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恩荣与俞兰、于文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张恩荣。委托代理人倪富根。被告俞兰。被告于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荣与被告俞兰、于文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恩荣撤回对被告俞兰、于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恩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晨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