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井林与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林,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刘井林,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乌力吉,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刘井林申请执行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乌力吉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塔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