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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379号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8月18日,汉族,衡阳县人,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