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379号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8月18日,汉族,衡阳县人,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