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唐玉秀与被告侯成霖、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秀,侯成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84号原告唐玉秀,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高智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成霖,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综合楼18-20层。负责人黄中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利,女,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员工,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秀与被告侯成霖、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秀于2015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侯成霖、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玉秀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秀撤回对被告侯成霖、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唐玉秀负担。审判员 孙科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