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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新龙与夏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龙,夏高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2号��告:林新龙,1952年10月2日。被告:夏高昌,1965年4月23日。原告林新龙与被告夏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新龙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林新龙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