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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守伟与赵子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伟,赵子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守伟,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成武镇.被执行人:赵子煜,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守伟与被执行人赵子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子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守伟35051元,由被执行人赵子煜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6000元,余额18051元由被执行人赵子煜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被执行人按时付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违约金5000元,逾期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赵子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9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徐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德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