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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兴江与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江,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唐兴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被告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杨书宾。本院在审理上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兴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兴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更多数据: